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质在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淘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质在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3期《商标公告》第30244742号“抖趣”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抖趣”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子公告牌;照相机(摄影);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眼镜”。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79720号“抖音”商标,第24281148号、第24281198号、第24281264号“抖音及图”商标,第28430281号、第28969333号“抖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影摄影机;闪光灯(摄影);滤光镜(摄影)”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该项请求。但经查,本案被异议人在多个类别申请了六百余件商标,已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要,且被异议人还将大量商标在网站上标价出售。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行为具有囤积商标的主观故意并以出售商标为主要目的,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理应不予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244742号“抖趣”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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