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彩付宝科技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彩付宝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3期《商标公告》第28360126号“彩付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彩付宝”指定使用在第36类“艺术品估价;信托;金融信息;金融贷款;金融管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84851号、第10766489号“支付宝”商标,第13331454号“现付宝”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金融服务;金融分析;艺术品估价”等服务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特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360126号“彩付宝”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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