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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841153号“拓客蚂蚁”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22 17:59  浏览:159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津甜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津甜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3期《商标公告》第32841153号“拓客蚂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拓客蚂蚁”指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收银机;验手纹机;投币启动设备用机械装置”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903217号“蚂蚁”商标,第23020276号“蚂蚁达客”商标,第18287643号“蚂蚁微客”商标,第25366281号“有只蚂蚁”商标,第18930041号“蚂蚁助手”商标,第20747951号“蚂蚁金服”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电子出版物(可下载);收银机”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较为近似,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中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841153号“拓客蚂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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