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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375137号“明湖科技 UNIC”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22 17:47  浏览:120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紫光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明湖科技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紫光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明湖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31375137号“明湖科技

UNIC”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明湖科技UNIC”指定使用于第40类“水处理;纺织品化学处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68434号“UNIS”、第27347312A号“UNIC2及图”、第27347324A号“UNIC2”、第1153279号“紫光”、第4075800号“UNIS”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医药制剂;消毒剂”、第7类“发电机;发电机组”、第9类“计算机;集成电路用晶片”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对象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03806号“清华紫光TH-UNIS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0类的“材料处理信息;金属加工”等服务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及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可不判为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使用在“数据处理设备(扫描仪)”商品上的“紫光”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水处理;纺织品化学处理”等服务与异议人赖于知名的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对象等方面差异显著、无密切关联性,且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375137号“明湖科技

UNIC”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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