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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498562号“天成紫光”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22 17:43  浏览:177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紫光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天成照明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紫光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天成照明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4期《商标公告》第31498562号“天成紫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天成紫光”指定使用于第11类“灯泡;灯”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718163号、第18822724号“紫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灯;运载工具用灯”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双方商标可判为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异议人注册使用在“数据处理设备(扫描仪)”商品上的“紫光”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498562号“天成紫光”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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