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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183736号“泽昌龙”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22 17:36  浏览:130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昆山翔之鹏特殊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真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昆山翔之鹏特殊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4期《商标公告》第33183736号“泽昌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泽昌龙”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橡皮圈”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794084号“龙牌及图”、第16794089号“龙”、第14005135号“制造龙”、第14005143号“经典龙”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矿棉(绝缘体)”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石膏板”商品上的“龙牌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二者共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复制、摹仿其在先商标以及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183736号“泽昌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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