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历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历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原名称:小雨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3期《商标公告》第30664780号“百家头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百家头条”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贵重金属合金;首饰盒;贵重金属制或镀有贵重金属的小饰物(首饰);珠宝首饰;宝石;贵重金属艺术品;角、骨、牙、介首饰及艺术品;钟;手表”。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279358号“头条”、第15279515号“头条BYTEDANCE及图”、第15279505号“今日头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贵重金属合金;贵重金属盒;链(首饰)”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然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如予并存使用不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664780号“百家头条”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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