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8434597
分享到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评审裁定/决定文书 > 第30654022号“百家头条”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第30654022号“百家头条”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22 17:28  浏览:132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历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历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原名称:小雨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3期《商标公告》第30654022号“百家头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百家头条”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自行车;自行车打气筒;手推车;轮椅;婴儿车;运载工具用轮胎;运载工具内装饰品;儿童安全座(运载工具用)”。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279357号“头条”、第15279514号“头条BYTEDANCE及图”、第15279504号“今日头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补内胎用全套工具;陆、水、空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自行车;缆车”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然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如予并存使用不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654022号“百家头条”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10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