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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804288号“图形”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22 17:19  浏览:106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朱景阳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创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朱景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7期《商标公告》第33804288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35类“货物展出;直接邮件广告”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786524号“公牛GONGNIU及图”、第19795231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的“点击付费广告;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及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设计思路、视觉效果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可判为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异议人注册使用在“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电开关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商品上的“公牛BULL及图”、“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804288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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