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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685427号“STC及图”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22 17:05  浏览:155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意法半导体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昆山硕通电子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意法半导体公司对被异议人昆山硕通电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4期《商标公告》第31685427号“STC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TC及图”指定使用于第9类“电解装置;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355567号、第1562248号、第7978910号、第10452139号、第10780727号“ST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电话机;通讯导航设备;电池”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构图要素、设计思路、视觉效果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685427号“STC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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