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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968386号“学而忆”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22 17:03  浏览:187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敢玩体育科技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敢玩体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4期《商标公告》第30968386号“学而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学而忆”指定使用于第41类“学校(教育);培训”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068528号、第10957111号、第13669628号“学而思”、第5077160号“学而思XES”、第11974827号“学而思及图”、第5861449号“学而思XUEERSI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1类“学校(教育);教育信息”等服务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及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可不判为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第9068528号“学而思”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保护,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该项请求,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968386号“学而忆”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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