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山东鲁花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西巴马老耕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山东鲁花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西巴马老耕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9期《商标公告》第34087882号“格鲁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格鲁花”指定使用于第31类“树木;谷(谷类)”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93352号、第11919669号、第1439211号“鲁花及图”、第8671561号“鲁花”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1类“玉米;饲料”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可不判为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食用油脂、食用油”商品上的“鲁花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树木;谷(谷类)”等商品与异议人赖于知名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且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087882号“格鲁花”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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