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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992214号“奇力健”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22 17:00  浏览:142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镇市奇力键制鞋厂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镇市奇力键制鞋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4期《商标公告》第32992214号“奇力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奇力健”指定使用于第25类“连衣裙;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10410号“足力健”、第23039326号“足力健ZULIJIAN”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睡衣”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可不判为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及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992214号“奇力健”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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