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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582091号“百嘉百隆 BAIJIABAILONG”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22 16:52  浏览:181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优利思百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蔡桂英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优利思百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蔡桂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4期《商标公告》第32582091号“百嘉百隆

BAIJIABAILO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百嘉百隆

BAIJIABAILONG”,指定使用于第6类“金属螺丝;金属铰链;金属门把手;金属门插销;五金器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154293号、第1061422号“百隆

BLUM”、第8319052号“百隆”、第3522232号“BAI

LONG”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6类“金属螺栓;家具用金属附件;五金器具”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百隆”、“BAI

LONG”,整体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若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598611号“BLUM”、在先注册的第12154292号“BLUM”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6类“金属螺栓;家具用金属附件;五金器具”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582091号“百嘉百隆

BAIJIABAILON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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