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巴黎若内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杨宋卿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巴黎若内公司对被异议人杨宋卿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2期《商标公告》第33138497号“BRISTON
CLUBMAST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BRISTON
CLUBMASTER”,指定使用于第14类“贵重金属合金;首饰盒;玛瑙;珠宝首饰;手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150388号“BRISTON”、第1156372号“CLUBMASTER”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4类“贵重金属及其合金制品或镀有贵重金属的物品;即珠宝制品;首饰制品;钟表制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BRISTON”、“CLUBMASTER”,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若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138497号“BRISTON
CLUBMASTE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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