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法雷奥
委托代理人:北京磐华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中磊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法雷奥对被异议人杨中磊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6期《商标公告》第33213526号“FANGALE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FANGALEO及图”,指定使用于第7类“机床;发电机;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联轴器(机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870058号“VALEO及图”、第1373674号“VAL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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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S”、在先注册的第4651830号“法雷奥VALEO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7类“机床;发动机;水分离器;气泵(车库装置)”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一般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870058号“VALEO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6类“锁;防盗锁”、第9类“保险丝盒;普通盒”、第12类“车门;保险杠”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文字构成区别明显,因此异议人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所称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异议人上述主张我局亦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213526号“FANGALEO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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