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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213523号“方雷奥”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22 15:55  浏览:275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法雷奥

委托代理人:北京磐华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中磊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法雷奥对被异议人杨中磊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33213523号“方雷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方雷奥”,指定使用于第7类“机床;发电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394903号“法雷奥

智能车用智能系统”、在先注册的第874279号“法雷奥”、第4651830号“法雷奥VALEO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7类“机床;交流发电机”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一般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54297号、第906387号、第902723号“法雷奥”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6类“五金器具;锁”、第9类“二极管;半导体”、第12类“传动装置;离合器”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文字构成区别明显,因此异议人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213523号“方雷奥”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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