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株式会社岛野
委托代理人:北京磐华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洁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株式会社岛野对被异议人杨洁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8期《商标公告》第33281950号“NBSHIMAN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NBSHIMANO”,指定使用于第28类“钓鱼竿;钓鱼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8078号、第5700502号、第6348233号、第22864596号“SHIMANO”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8类“人造钓鱼饵;钓鱼竿;钓鱼钩”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SHIMANO”,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若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77113号、第1677114号、第18961142号“禧玛诺”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8类“钓鱼用具;钓鱼用绕线轮”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281950号“NBSHIMAN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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