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一:尼娜瑞西;法国蓓格简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斯蒂法诺里奇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叶东荣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尼娜瑞西;法国蓓格简化股份有限公司、斯蒂法诺里奇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叶东荣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30799823号“RICC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ICCI”指定使用于第42类“测量;化学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尼娜瑞西;法国蓓格简化股份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8967号、第253506号“NINA
RICCI及图”、第23112206号“RICCI”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香水;淡味香水”、第25类“服装;连衣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对象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认为其引证的第268967号、第253506号“NINA
RICCI及图”商标在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我局在本案中将其认定为“香水、服装”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异议人斯蒂法诺里奇股份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89728号“STEFANO
RICCI”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婴儿服装”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对象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192240号“STEFANO
RICCI”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2类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设计与开发;服装设计”等服务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及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可不判为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799823号“RICC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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