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象形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27630号“CY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99947号“中义德CY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156196号“中青创想 CY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中被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字母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且无其它显著部分加以识别,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顾问”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商业信息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的可注册性。鉴于引证商标二驳回复审决定对本案审理结果无实质影响,我局不再等待其权利状态稳定,亦不再评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近似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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