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飞扬创意图文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鸿正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飞扬创意广告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北京飞扬创意图文设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飞扬创意广告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4期《商标公告》第30872777号“飞扬创意广告”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飞扬创意广告”,指定使用于第45类“互联网域名租赁”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167590号“飞扬创意”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传播;广告”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及服务对象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当事人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上存在商业往来、业务合作等特定关系,故异议人该主张不成立。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872777号“飞扬创意广告”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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