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梯及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成都天之美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梯及欧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天之美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4期《商标公告》第29938848号“BRAINBOX”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BRAINBOX”,指定使用于第9类“芯片(集成电路);电池”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82913号“BRAINBOX”、第11159873号“BRAIN
BOX及图”、第11159874号“大脑瓜
BRAIN
BOX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8类“游戏机;大积木”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被他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引证商标字母构成完全相同的事实,因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938848号“BRAINBOX”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10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