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奥仁治品牌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上海翊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奥仁治品牌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翊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4期《商标公告》第32941873号“E-ORANG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E-ORANGE”,指定使用于第36类“保险经纪;保险信息;人寿保险承保;保险咨询;金融咨询”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068832号、第19068833号“ORANGE”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6类“金融咨询;保险信息”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ORANGE”,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若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941873号“E-ORANG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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