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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614999号“捕鱼消消乐”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22 15:30  浏览:132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乐元素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绿色通道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精深联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祥珑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乐元素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精深联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31614999号“捕鱼消消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捕鱼消消乐”指定使用于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组织游戏;游戏机器和设备出租”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365362号、第17071718号“开心消消乐”、第15530166号、第18324376号“消消乐”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游戏器具出租”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含义不易区分。双方商标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614999号“捕鱼消消乐”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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