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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011540号“唐涛缘康”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22 15:28  浏览:177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重庆渝北唐涛缘康诊所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重庆渝北唐涛缘康诊所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4期《商标公告》第33011540号“唐涛缘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唐涛缘康”指定使用于第5类“药茶;医用药膏”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444369号“康缘及图”、第1092980号、第27389474号、第17911824号、第4856401号“康缘”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人用药;医药制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一般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具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011540号“唐涛缘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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