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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136750号“圣普欧 SHENGPUOU”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22 15:27  浏览:152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齐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正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齐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33136750号“圣普欧

SHENGPUO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圣普欧

SHENGPUOU”,指定使用于第11类“照明器械及装置;太阳能热水器;冷却设备和装置;空气冷却装置”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24486号“欧普OPPLE及图”、第6401562号、第14207168号“欧普”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灯;冰箱;浴霸”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欧普”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接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照明器械及装置;太阳能热水器;冷却设备和装”等部分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灯;日光灯管”等商品上的“欧普OPPLE及图”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文字“欧普”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接近,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具有一定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如予核准注册易误导公众并可能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136750号“圣普欧

SHENGPUOU”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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