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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892653号“金鼎鸿运”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22 15:23  浏览:197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杜春江

委托代理人:北京古今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天津金鼎鸿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勇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杜春江对被异议人天津金鼎鸿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4期《商标公告》第32892653号“金鼎鸿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鼎鸿运”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茶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11465号“金鼎轩

GOLDEN

TRIPOD

ATTIC”、第7392061号“金鼎轩”、第15867676号“金鼎轩南北

CAI及图”、第8254684号“金鼎轩

JINDINGXUAN”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在先商号权,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在先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但是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故对其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892653号“金鼎鸿运”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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