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武汉绘世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叁玖叁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建网龙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誉鑫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武汉绘世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建网龙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4期《商标公告》第32936803号“框绘世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框绘世界”指定使用于第16类“绘画用纸;画家用调色板”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093120号“绘世界”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图画”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绘画用纸;平版印刷工艺品;镶框或未镶框的绘画;油画”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绘世界”,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936803号“框绘世界”商标在“绘画用纸;平版印刷工艺品;镶框或未镶框的绘画;油画”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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