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8434597
分享到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评审裁定/决定文书 > 第29946037号“鸿辉远大”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不予注册的决定

第29946037号“鸿辉远大”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22 15:12  浏览:118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河南省中农康畜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社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镜湖区艾美科日用品经营部

委托代理人:光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河南省中农康畜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镜湖区艾美科日用品经营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4期《商标公告》第29946037号“鸿辉远大”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鸿辉远大”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猫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374354号“鸿辉远大

 

HONGHUIYUANDA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兽医用制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抢注其在先商标,但是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故我局不予支持。另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申请注册了多件商标,其中部分商标与他人天猫旗舰店名称相同并已被我局驳回,如:“千仟虎”、“臻庄”、“莎漫特”等。对于上述情形,被异议人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946037号“鸿辉远大”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10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