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孚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许红军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许红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31225680号“金苏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人在第33类“白酒”、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企业迁移”等商品及服务上提出被异议商标“金苏梦”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对被异议商标在第35类部分服务上的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异议人在第35类服务上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959732号、第18045964号、第26151516号“苏”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企业迁移”等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于上述服务上,一般不会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34908号“苏”、第548292号“苏SU及图”、第1623562号“苏及图”、第8819746号“苏”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酒(饮料);葡萄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酒(饮料)”商品上的“苏”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上述商标主要使用并藉以知名的商品关联性较弱,且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亦具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225680号“金苏梦”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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