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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679820号“X 战警”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22 15:05  浏览:142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奇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游卡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奇异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游卡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9期《商标公告》第32679820号“X

战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X

战警”指定使用于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室内游戏玩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60119号“X-MEN”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8类“玩具;游戏机;(非与电视机联用的)和玩具”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存在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已将“X

战警”作为其商标使用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及商品化权益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679820号“X

战警”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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