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江西药都樟树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铭嘉(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祯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中邦商标事务所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江西药都樟树制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祯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4期《商标公告》第31470896号“药都时空
YAO
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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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药都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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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N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新鲜水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19521号、第21422073号“药都”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未加工木材”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470896号“药都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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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N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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