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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155098号“太空蚁”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22 14:52  浏览:131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太空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太空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9期《商标公告》第29155098号“太空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太空蚁”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商业中介服务;人员招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956739号“智能蚁”、第25356080号“有只蚂蚁”、第7484969号“淘蚂蚁”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蚂蚁金服”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155098号“太空蚁”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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