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三维系统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建湖县宝塔镇学爱批发部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跨境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三维系统公司对被异议人建湖县宝塔镇学爱批发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0期《商标公告》第29437997号“NEXTDEN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NEXTDENT”指定使用在第7类“3D打印机;农业机械;工业用切碎机(机器)”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在中国大陆区域于“3D打印机;农业机械;工业用切碎机(机器)”等商品上在先使用“NEXTDENT”商标并具有较高知名度,故我局不支持其上述异议理由。
另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了多件与他人已在先注册使用且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文字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部分商标已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创意及其上述行为未能作出合理解释。鉴于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完全相同的事实。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437997号“NEXTDENT”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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