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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587623号“FINEREPORT”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22 14:49  浏览:135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上海软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达孜帆软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上海软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达孜帆软软件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9期《商标公告》第29587623号“FINEREPOR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INEREPORT”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数器;邮戳检验器;收银机;自动售票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618981号“FINEREPORT”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USB闪存盘;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磁盘”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新闻资讯、商标许可合同、U盘照片及制作合同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异议人于“计数器;邮戳检验器;收银机;自动售票机”等商品上在先使用“FINEREPORT”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我局对异议人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587623号“FINEREPORT”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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