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姜迪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姜迪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4期《商标公告》第29942089号“旺福靓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旺福靓仔”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腌制蔬菜;食用油;干食用菌;豆腐制品;蛋”。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25332号“旺仔”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牛奶;黄油”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83611号“福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蛋品;食物蛋白”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99574号、第13789999号、在先申请的第10695312号“旺仔”等系列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主要包括第29类“腌制蔬菜;干食用菌;豆腐制品”等。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经异议人的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其“旺仔”商标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旺仔”,且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于相同及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特点或者产品来源产生误认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942089号“旺福靓仔”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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