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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317445号“麦辣烫MAILATANG”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22 14:46  浏览:204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麦当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州月与鹿商贸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麦当劳公司对被异议人苏州月与鹿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4期《商标公告》第31317445号“麦辣烫MAILATA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麦辣烫MAILATANG”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寻找赞助;会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231641号“麦辣鸡翅”、第20274669号“麦当劳

麦辣鸡腿汉堡”、第11539032号“麦当劳”、第534258号及第533087号“麦”、引证在先申请的第30514453号、第30514452号、第30514451号“麦辣”等系列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服务主要包括第29类“家禽肉制食品;蛋;牛奶”、第30类“鸡肉汉堡包;比萨饼”、第32类“无酒精饮料”及第43类“餐馆服务;咖啡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商品在服务的内容、方式、对象与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服务或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或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认定其“麦”、“麦辣鸡翅”、“麦当劳”、“麦当劳

麦辣鸡腿汉堡”及“麦辣”等商标为驰名商标,但其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该项请求。

 

但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截至本案裁定之时,被异议人已在多个类别的商品与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四百余件商标,综合考虑异议人提供的被异议人在网上公开出售商标的证据,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商标注册申请数量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其注册目的是通过销售商标而获取不正当利益,具有明显恶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317445号“麦辣烫MAILATAN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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