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金华寿仙谷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广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寿仙兹健康实业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金华寿仙谷药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寿仙兹健康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4期《商标公告》第33060149号“寿仙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寿仙兹”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美容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65310号“寿仙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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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LLEY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医疗诊所”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非医用营养胶囊;非医用营养膏”商品上的“寿仙谷”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关联度较低,且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二者共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060149号“寿仙兹”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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