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8434597
分享到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评审裁定/决定文书 > 第30790727号“中原永旺”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第30790727号“中原永旺”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22 14:36  浏览:132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永旺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州市永旺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永旺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郑州市永旺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4期《商标公告》第30790727号“中原永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原永旺”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自动售货机出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574038号、第12128777号“永旺”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主要包括第35类“广告;自动售货机出租;替他人推销”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于同一种服务上应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并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790727号“中原永旺”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10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