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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420572号“汤米美思得 TOMMYMIDEA”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22 14:33  浏览:150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一: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浩文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浩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33420572号“汤米美思得

TOMMYMIDE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汤米美思得TOMMYMIDEA”指定使用于第25类“运动衫;帽”等商品上。异议人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85250号“TOMMY”、第5423829号“TOMMY

HILFIGER”、第3226121号“TOMMY

SPORT”、第2021432号“TOMMY

JEANS”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帽”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或显著部分文字“TOMMY”,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若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为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异议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82032号“美的MIDE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游泳衣”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可不判为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风扇;空调器”商品上的“美的MIDEA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运动衫;帽”等商品与异议人赖于知名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显著、无密切关联性,且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420572号“汤米美思得

TOMMYMIDE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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