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麦当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郭庆宝
委托代理人:山东围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麦当劳公司对被异议人郭庆宝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33558491号“麦当源MAIDANGYUA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麦当源MAIDANGYUAN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糖果;蜂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29116号、第630280号、第12075146号和第32402127号“麦当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面包、饼干、咖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提供的其引证商标在中国的实际使用情况、在报纸等媒体进行的广告宣传、异议人在全国范围内开设店面的基本情况以及异议人近年来所获奖项等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中国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二者间存在特定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第769364号、第11539032号、第12075142号“麦当劳”等多个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未提供充足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其商标并侵犯其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558491号“麦当源MAIDANGYUA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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