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喜力酿酒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宋书言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喜力酿酒厂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宋书言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2期《商标公告》第33733958号“英伦喜力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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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英伦喜力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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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果昔”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36156号、第7934351号、第7196529号“喜力”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32类的“啤酒;矿泉水;汽水”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英伦喜力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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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喜力”文字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的商标权益予以充分保护,且在审查时亦考虑到异议人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本案中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733958号“英伦喜力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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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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