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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712255号“啡尝开心”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22 11:42  浏览:190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云南莱斯蔓咖啡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云南莱斯蔓咖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31712255号“啡尝开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啡尝开心”指定使用在第30类、第32类商品和第35类服务上,异议人对其中使用在第30类“咖啡;咖啡饮料”、第32类“咖啡味软饮料;啤酒”等商品上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

 

被异议商标“啡尝开心”指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咖啡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1193162号、第10794098号、第11160980号、第11160979号“开心”、第3244695号、第3244702号“开心相伴”、第10854856号“开心包”、第12634281号“开心分享桶

什锦茶点及图”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30类“茶;糖;蜂蜜”、第29类“肉脯”、第32类“啤酒”、第5类“营养补充剂”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易于区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被异议商标“啡尝开心”指定使用在第32类“咖啡味软饮料;啤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11160979号、第11160980号“开心”、第3244702号、第3244695号“开心相伴”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32类“啤酒;水(饮料)”、第30类“咖啡”、第29类“肉脯”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易于区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712255号“啡尝开心”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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