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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107115号“FIRELIKE”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22 11:28  浏览:173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亚马逊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天贝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亚马逊技术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天贝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32107115号“FIRELIK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IRELIKE”指定使用于42类“技术项目研究;软件即服务(SaaS);电子数据存储”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221600号“FIRE”、第14318154号“AMAZON

FIRE”、第10026787号“KINDLE

FIRE”、第13836261号“FIRETUBE”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2类“提供搜索引擎、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是双方商标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107115号“FIRELIK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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