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8434597
分享到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评审裁定/决定文书 > 第33166599号“馋嘴伴”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不予注册的决定

第33166599号“馋嘴伴”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22 11:22  浏览:200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烟台鹭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烟台鹭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33166599号“馋嘴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馋嘴伴”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糖;蜂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90201号“馋嘴”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糖;饼干”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馋嘴”,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市场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166599号“馋嘴伴”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10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