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泰石岩棉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徐文彬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泰石岩棉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徐文彬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8期《商标公告》第33636237号“石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石泰”指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咖啡饮料;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099687号及第10099661号“泰石”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17类的“保温用非导热材料”、第19类的“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等。虽然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相近,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上的“泰石”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石泰”与异议人驰名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相近,存在密切关联,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已构成对异议人上述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模仿,并可能导致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636237号“石泰”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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