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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044005号“郭大力”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22 10:35  浏览:139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武汉市科达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威海一席之地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武汉市科达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威海一席之地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3期《商标公告》第34044005号“郭大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郭大力”指定使用于第1类“工业用粘合剂;活性炭”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61728号、第6840623号、第11117244号“大力士”、第12375079A号、第12375079号“大力”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类“工业用粘合剂;补轮胎内胎用合成制剂”等商品上。

 

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具有一定差异,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044005号“郭大力”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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