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武汉市科达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建万江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妙点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武汉市科达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建万江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3期《商标公告》第30938078号“美佳涂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佳涂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类“工业用粘合剂;表面活性剂”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72083号“佳美JIAMEI及图”、第6852827号“佳美JIAMEI”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类“工业用粘合剂;工业用胶”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佳美”文字构成相近,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墙砖粘合剂;粘胶液;工业用粘合剂”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938078号“美佳涂及图”商标在“墙砖粘合剂;粘胶液;工业用粘合剂”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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