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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043035号“华佗故里回春酒”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22 10:25  浏览:173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亳州市华佗酒业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亳州市华佗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6期《商标公告》第32043035号“华佗故里回春酒”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华佗故里回春酒”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白兰地”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671580号“华佗”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的“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黄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华佗”文字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043035号“华佗故里回春酒”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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