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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022348号“XOS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22 10:23  浏览:151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甄想记(明记)椰子香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炜斌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甄想记(明记)椰子香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林炜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9期《商标公告》第34022348号“XOS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XOS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0类“调味品、糖、甜食”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64016号、第3966020号“KOS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芥末、胡椒”、“椰茸、莲茸”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接近,构成近似商标。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及我局核实的情况表明,被异议人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异议人及其他企业在先注册使用的商标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已被我局驳回或被相关企业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被异议人对其商标创意来源未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022348号“XOS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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